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TERMO TEKNIK TICARET VE SANAYI ANONIM SIRKETI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陕西乐德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20494号“Prora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2878号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6年3月4日至2019年3月3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长期使用的主要商标,自注册以来,被广泛使用在“加热和蒸汽发生设备、通风和气候调节设备”商品上,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是值得保护的有效注册商标。特别指出,《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撤销制度,旨在最大限度促进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激活商标资源,撤销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在认定相关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时,不应对证据形式与使用方式提出过于严苛的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注册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复审商标“Prorad”介绍;
2、“Prorad”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3、申请人上海分公司埃瑟吉供热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对四川五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授权书及四川五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官网对“Prorad”品牌产品的介绍;
4、申请人上海分公司埃瑟吉供热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对江苏贺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授权书;
5、“Prorad”产品图片及宣传册。
经查,申请人在复审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相同。
我局已将申请人复审材料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的证据材料(副本)寄送至被申请人进行答辩,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7月21日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1类“加热和蒸汽发生设备、通风和气候调节设备”商品上,现在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指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申请人及品牌介绍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证据2“Prorad”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证据,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同时,在缺乏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确定所涉商品的市场投放情况;证据3、4中授权书证据仅说明被许可使用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者,但并非复审商标予以使用的直接证据,其中四川五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官网介绍证据系单方自制,缺乏公信力,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实际使用;证据5产品图片及宣传册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且为自制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