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碳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知道创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855800号“创宇盾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3145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6年2月14日至2019年2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实地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未在指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也未授权他人使用该商标。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有关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进行了调阅,被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产品介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安全防护服务合同及发票、媒体报道、安全认证证书以及参加展会资料等证据。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的证据材料(副本)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知道创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电话会议服务”等服务上,注册人名义于2019年6月4日变更为北京知道创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即现被申请人名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向他人提供其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其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主要指向其提供互联网安全防护的产品及服务,并未体现被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向他人提供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时,将复审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了使用。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38类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