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红府宴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8日对第35569788号“吴汉大牌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尚处于异议程序中,未获准注册。
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适用的情形,是对已注册的商标请求我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并非已注册商标。故,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