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州宫古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36432号“七卤八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人打造的“七卤八炖”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制作工艺等特点,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延续。而且,已有在第30类含“卤”、“炖”要素的商标成功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七卤八炖”构成,使用在酱油、调味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介绍商品特点的说明性文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因此,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