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孚罗宙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18225号“FLOWJ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57575号“FLOW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磁数据媒介”商品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不再阻碍申请商标在“用于数据分析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电线圈、变压器(电)、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电解装置、灭火器、报警器、电池”商品,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将不再存在权利冲突。因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用于数据分析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磁数据媒介”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695期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测量装置、灭火器”等商品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电线圈、变压器(电)、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电解装置、灭火器、报警器、电池”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数据分析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测量装置、灭火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用于数据分析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