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远东宏信医院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45334号“宏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的驳回,因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75565号“宏瑞基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5169号“宏瑞及图”商标、第9267850号“宏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现均被决定予以撤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现有效注册服务为“动物寄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餐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在“医院;美容院;动物育种”等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现有效注册服务为“庭园设计;园艺”。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驳回决定中对上述服务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部分已生效,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以下简称为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园艺、动物养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现有效的园艺、动物寄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康复中心、美容服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现有效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园艺、动物养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