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云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42252号“合大云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44746号“合大云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识读文字可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13922号图形商标、第177897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且其图形部分亦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