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纳图兹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89177号“AVANT M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22164号“万豪兴 Wanhao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且图形部分亦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应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