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省农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拓普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5日对第20957395号“AGAFERT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抄袭他人商标或企业字号而来,具有明显的搭便车嫌疑,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后经异议,我局作出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8年10月28日第1621期《商标公告》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土壤调节制剂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故本案中,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无实际使用意图之主张我局不予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