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关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牛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5日对第29145297号“邛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邛竹液”系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邛竹液”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或与之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了与之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是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保护,而非对特定民事权益的保护。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以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本案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用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