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雪貂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宫市福尚皮毛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5日对第27419622号“美雪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357634号“雪貂 SNOWMART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子、鞋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争议商标“美雪貂”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引证商标汉字“雪貂”,且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裘皮服装、针织服装、围巾、衣领(衣服)、长皮毛围巾(披肩)、童装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帽子、鞋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其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尚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故争议商标在这些商品上的注册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手套(服装)、帽子、鞋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