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佳峰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正隆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363034号“mu cafe Awaken your sense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8660号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其提交的在2016年3月20日至2019年3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关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证据能够反映其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真实、合法、有效的实际使用。同时申请人将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提供更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授权书;2、MU CAFE商铺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开业报道及店铺装潢照片;3、饮品材料供应合同及相关凭证、饮品包装、菜单、餐具、销售小票及大众点评及公证书;4、《INEE品牌装饰中国总代理合同》及其翻译、结算单及转账凭证;5、《(美忠)代销合约》、发票及转账凭证;6、INEE品牌装饰、美忠系列帽子等商品在MU CAFE店内实际销售证据、销售小票及对应收款单据。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7、店铺租赁合同及租赁费用发票;8、销售发票;9、mu cafe饮品店在大众点评网站上针对销售评价的公证文件;10、mu cafe饮品店菜单及店铺陈设实物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第35类服务项目上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因此,只要在指定期间将商标用作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发挥了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在商标权利人的控制下对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的使用,即可认定该商标已经使用。反之,若无直接证据显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实际进入了商品流通领域,发挥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则不宜认定该商标实际进行了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复审商标的授权书,不能单独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10未涉及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整体上未形成有效证据链可以证明其或被许可使用人于指定期间在“进出口代理”等全部指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