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342094号“江南JAN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江南JANAN 14342094

阅读:148029 2020-08-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拾光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邵燕平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名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342094号“江南JAN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1412号决定,于2019年12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拾光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邵燕平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名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342094号“江南JAN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1412号决定,于2019年12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6年4月22日至2019年4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申请人淘宝店认证信息、身份证及淘宝网证明;

  3、产品实物照片;

  4、淘宝店首页截图及后台销售评价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5、商标使用情况说明;6、销售合同。其余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我局不再罗列。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所提的质证意见与前述复审的主要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均不能成立。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相关订单信息(以下称证据7)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武汉天使玫瑰琳鞋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伞等商品上。2019年2月15日,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武汉拾光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6年4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伞”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为商标使用授权书,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授权使用关系,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为申请人淘宝店认证信息、身份证及淘宝网证明,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证据3为产品实物照片,均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真实性;证据4为淘宝店首页截图及后台销售评价,未经公证认证,且非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7为相关订单信息,未经公证认证,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5为商标使用情况说明,不能证明实际履行情况;证据6为销售合同,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且在无发票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视为合同已实际履行。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其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伞”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4342094号“江南JAN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江南JANAN 1434209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58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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