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LABORATORIOS SUAVINEX,S.A.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美洲股权投资(昆山)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985930号“SUAVINE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8320号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6年2月18日至2019年2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2、“西班牙国家保护协会”及“中国西班牙商会”出具的权威证明;
3、“SUAVINEX”品牌故事介绍(中文版);
4、“SUAVINEX”品牌故事介绍(英文版);
5、2011年-2015年“SUAVINEX”品牌宣传目录及手册;
6、申请人在全球范围内的“SUAVINEX”商标注册证;
7、顶底域名“suavinex.com”查询结果;
8、申请人在使用“SUAVINEX”、“苏维尼”商标的产品截图;
9、2012年-2016年申请人在先商标在中国的使用情况;
10、西班牙驻华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出函;
11、国家图书馆文献检索报告;
12、全球犯假冒组织出具的证明函复印件及翻译件;
13、全球反假冒组织的官网打印件及媒体报道打印件;
14、申请人与青岛南洋大友签订的销售合同及中文翻译;
15、2012年-2014年申请人开给青岛南洋大友的发票;
16、“SUAVINEX”、“苏维尼”品牌旗舰店首页、产品列表、热销产品截图;
17、2014年-2015年6月相关杂志上的“SUAVINEX”品牌广告;
18、2011年至今广告投入费用统计表;
19、2012年至今被申请人开给申请人的部分广告发票;
20、2012年被申请人在国内宣传发票;
21、网络搜索“SUAVINEX”结果;
22、相关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所有,在中国领土延伸申请核准在第5类药品和兽药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8年5月3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药品和兽药”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4、6、7、10、12、13、21、22为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相关证明、品牌故事介绍、商标注册证、域名“suavinex.com”查询结果、相关证明函、全球犯假冒组织出具的证明函复印件及媒体报道打印件、网络搜索“SUAVINEX”结果、相关裁定书等。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5为品牌宣传目录及手册,为自制证据,且未形成在指定期限内;证据8、9为申请人“SUAVINEX”、“苏维尼”商标的产品截图,申请人在先商标在中国的使用情况,或为自制证据,或非本案复审商标指定商品的实际使用,或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限内;证据11为国家图书馆文献检索报告,未形成在指定期限内,且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14、15为申请人与青岛南洋大友签订的销售合同及中文翻译、发票,均未形成在指定期限内,且非本案复审商标指定商品的使用,发票亦无相应的翻译件,我局不予认可;证据16为“SUAVINEX”、“苏维尼”品牌旗舰店首页、产品列表、热销产品截图,未经公证认证,且非复审商标指定商品的使用;证据17-20为相关杂志上的“SUAVINEX”品牌广告、广告投入费用统计表、广告发票、宣传发票等,均未形成在指定期限内,且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药品和兽药”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