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意大利戴迩黎维斯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福建三只小熊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295571号“三只熊THREE BEA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0768号决定,于2019年12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6年4月24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
2、发票、产品宣传册;
3、海峡都市报、广告合同书、广告发票;
4、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及发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复审证据一致,故我局不再罗列。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9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专用期至2030年2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咖啡”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授权使用关系,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为发票、产品宣传册,其中发票未形成在指定期限内,产品宣传册,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真实性;证据3为海峡都市报、广告合同书、广告发票,均未形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证据4为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及发票等,其中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授权使用关系,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且大部分未形成在指定期限内。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其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咖啡”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