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京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时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06日对第21030048号“永远的传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92650号“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98295号“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引证商标的档案及转让证明、获奖材料;出版书籍;传奇节目的播放协议、相关视频截图;传奇小剧场的演出协议、百度及豆瓣等宣传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于2017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两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7年10月1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相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依据当事人陈述及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
争议商标由纯文字“永远的传奇”构成,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传奇”,上述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书籍出版、演出制作、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娱乐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视文娱节目、图书出版等服务在功能效用、服务目的、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误导消费者,使其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功能效用、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仅就争议商标文字本身而言,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培训、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