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332617号“MIPO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IPOW 25332617

阅读:139190 2020-08-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宝嘉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巴伦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06日对第25332617号“MIPO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深圳宝嘉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为宝嘉(国际)集团下属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

  申请人:深圳宝嘉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巴伦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06日对第25332617号“MIPO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深圳宝嘉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为宝嘉(国际)集团下属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移动式电源产品、照明设备、音响产品等,“MIPOW”是宝嘉集团旗下的卓越品牌,“MIPOW”品牌已经在行业内外累计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已经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MIPOW”商标抢注。2、被申请人大量囤积商标以及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企图通过商标囤积买卖或攀附他人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牟利,误导相关公众、混淆市场,具有通过商标注册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损害申请人在先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和商标注册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况。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国家高新技术科技企业证书;

  2、“MIPOW”品牌全球实体销售合作伙伴证明;

  3、“MIPOW”品牌所获部分荣誉证明;

  4、“MIPOW”在其他国家、地区的部分注册证明;

  5、申请人大量使用“MIPOW”商标的部分产品图片及销售证据;

  6、申请人参加行业展会及开办产品发布会的部分现场照片证明;

  7、申请人开立的网络旗舰店及网络媒体对“MIPOW”品牌的宣传推广。

  8、被申请人抢注的商标及部分被抢注品牌介绍;

  9、被申请人抢注的商标及部分抢注品牌介绍;

  10、第25377269号“爱宝嘉 JOYFAIT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等四件裁定书或决定。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广州市聚火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于2017年07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0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织物;玻璃布;剪绢画;毡;浴巾;被子;桌布(非纸制);床罩;蚊帐;纺织品制旗”商品上,经核准于2020年02月28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广州市岩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广州巴伦谷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期至2028年07月27日。

  2、广州市聚火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岩谷科技有限公司及广州巴伦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上有一千两百余件商标,实际均源于同一主体。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将与争议商标相近似商标使用在与其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更不能证明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 “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可知,本案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一千两百余件商标,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经营所需和能力范围。同时,中国采取商标注册制度,按照先申请原则对商标是否准予注册予以审查,但是商标本身的价值应当是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标识,商标的注册应当是以具有使用的意图为前提,从而才能发挥商标的本身价值。若被申请人以囤积商标进而通过售卖等方式牟取商业利益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显然违背了商标的内在价值,有违《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权的取得应基于实际使用需要的原则,亦将影响商标的正常注册秩序,甚至有碍于商品经济中诚实信用的经营者进行正常经营,故该种旨在大量囤积、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理应予以制止。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332617号“MIPO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IPOW 2533261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58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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