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商丘市睢阳区中正加油站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锋忠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7日对第24318647号“港油石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港油”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创作完成的独创性作品,取得了著作权的保护,且经大量宣传与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一直使用的“港油”构成近似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典型的“搭便车”、“傍名牌”的不正当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7类车辆加油站等服务上,于2018年5月21日获准注册。
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5月2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及诚实信用原则均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非商标评审所依据的法律,且其相关内容亦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依据当事人陈述及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其美术作品登记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8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由于我国的著作权登记制度遵循自愿原则,著作权登记证书中载明的作品创作时间系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自述填写,登记机构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仅凭申请人提交的一份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对作品创作时间予以佐证时,即使证书上记载的创作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也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享有在先的著作权,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权利的主张不成立。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加油站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在先使用了“港油”商标并使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鉴于并无证据表明本案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