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承诺通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傅菊银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7日对第29892450号“承诺chengnu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承诺”文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承诺”属于固定词汇,注册为商标缺乏显著性。被申请人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已超出实际经营需要,不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器等商品上,于2019年3月28日获准注册。
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3月2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相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依据当事人陈述及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
1、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从而掩盖了商品在质量、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争议商标“承诺chengnuo”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器等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相关公众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不会受到欺骗误导。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2、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的主张。本案中,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已成为计算机器等商品的通用名称,“承诺chengnuo”作为商标并未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品质及其他特点,整体使用在计算机器等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缺乏显著性的情形。
3、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尚不能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了该条款所指之情形。
4、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规定,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