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明
委托代理人:杭州京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54275号“亲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商标局在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引证的第11138681号“亲琦 NEW CLE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洗发液;家用除垢剂;化妆品;胭脂”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在上光剂等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依然有效。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故两商标不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