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浏阳市浏阳河大酒店
委托代理人:浏阳市楚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湖南宋鲁湖国际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03647号“浏阳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8281号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浏阳市浏阳河大酒店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原件、复印件及光盘):1、申请人被评定为三星级旅游饭店的批复;2、相关许可证;3、入住登记单、酒店便签纸、信封及宣传材料;4、服务合同、住宿发票、广告合同及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02年3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餐馆、快餐馆、餐厅、自助餐馆、咖啡馆、酒吧、茶馆、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服务上。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19年4月1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服务上的使用。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的服务合同、住宿发票、广告合同及发票等复审商标用于服务交易文书及广告宣传上的使用证据,结合证据1、3的申请人被评定为三星级旅游饭店的批复;入住登记单、酒店便签纸、信封及宣传材料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