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467442号“香格里拉黄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香格里拉黄金及图 36467442

阅读:128080 2020-08-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泰山名饮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莱芜市天昊百货商行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67442号“香格里拉黄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7023号“香格里拉”商标、第1769161号“香格里拉SHANGRI-LA”商标、第176…

  申请人:山东泰山名饮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莱芜市天昊百货商行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67442号“香格里拉黄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7023号“香格里拉”商标、第1769161号“香格里拉SHANGRI-LA”商标、第1769162号“香格里拉”商标、第1768068号“香格里拉”商标、第1968814号“香格里拉”商标、第14619946号“香格里拉”商标、第31702028号“香格里拉 SHANGRI-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七已经失效,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申请商标。2、引证商标七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七是否驳回不影响本案结论,鉴于其状态未定,我局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香格里拉黄金”与引证商标一至六“香格里拉”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6467442号“香格里拉黄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香格里拉黄金及图 3646744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57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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