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859213号“指环”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指环 10859213

阅读:119607 2020-08-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甜颖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859213号“指环”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3580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甜颖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859213号“指环”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3580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6年1月30日至2019年1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存储装置、便携式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存储装置、便携式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搜索调查,并未发现任何证据显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未在计算机存储装置、便携式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投入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百度、必应搜索引擎及淘宝、京东商城、亚马逊上的搜索结果打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证据如下:1.商标使用授权书复印件;2.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3.增值税专用发票;4.指环系列产品照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答辩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已进行正常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2日申请注册,2013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存储装置等商品上,2019年1月30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存储装置、便携式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计算机存储装置、便携式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U盘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前述复审商标使用的U盘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存储装置、便携式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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