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湘泉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汇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许创宏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17日对第27326826号“酒桶 JIU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019497号“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31489号“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注册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7日申请注册,2019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