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吴胜利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ROSNEFT OIL COMPANY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835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4114号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6年6月6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实地调查和网络查询,未发现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也没有发现该商标有任何宣传情况。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由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中国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公开、真实、有效地投入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石油销售合同、商业发票、报关单、石油交接单等;2.商标使用授权书、供货期的数量和价格调整协定书、基础油流向通知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复审答辩理由、证据以及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答辩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中国境内投入市场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8日申请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经我局核准专用期自2014年1月22日至2023年8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及其油脂、石油(原油或精炼油)等商品上,2019年6月6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原油、工业用基础油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前述复审商标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