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新合作百意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佰瑞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17日对第195591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将申请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构成了对申请人在先美术作品的不当利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美术作品著作权。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公司简介;开户许可证;食品安全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食品经营许可证;工会法人资格证书;中国合作贸易企业协会会员证;审计报告;纳税证明;企业荣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7日申请注册,2018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分析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商标注册的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加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著作权。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对其主张的图形作品拥有在先著作权,故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