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拓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50934号“TOOSOU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84398号“TOP SOUND”商标、第5454170号“谷唱 GooSou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外观、呼叫、含义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2、引证商标二已失效。3、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企业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交互式触屏终端、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TOOSOUND”与引证商标一“TOP SOUND”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交互式触屏终端、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交互式触屏终端、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