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鹏
委托代理人:苏州猫途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33819号“芭提娜•小美BATINA•XIAOMEI BT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45820号“宝泰尼Baltany BT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186992号“贝泰妮集团BTN BOTANEE GROUP CO.,LT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28161号“bt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BTN”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