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澳大利亚环球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11009号“ABH 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191860号“AB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经被商标局驳回,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仍在我局审理程序中,为有效的申请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ABH”“KIDS”组合构成,其显著识别文字“ABH”与引证商标文字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指定使用在广告、张贴广告等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