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855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547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382016号“彩虹桥 RAINBOW BRID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案情的商标共存注册,且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已经我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并于2020年6月27日在《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引证商标一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对独立的图形部分均表现为两个半圆组成的图形,在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新闻社服务、无线电广播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该部分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信息传送等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二者如共存于该部分类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新闻社服务、无线电广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