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杜星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5日对第30826364号“GAIK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是一家主营空调、家用电器等商品的全球性工业集团,申请人的“格力GREE及图”商标于199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15686号“格力GR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11798号“GR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商标实际使用中,故意结合包含申请人“格力”字号的青岛世纪格力厨具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一并使用,被申请人具有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知书;
2、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
3、申请人2015-2018年度报告的主要数据和财务指标;
4、标有争议商标和青岛世纪格力厨具有限公司的电磁炉网页截图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5、相关行政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0日申请,于2019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磁炉、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其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由珠海格力集团公司于1997年8月29日申请,于1998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空调机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由珠海格力集团公司于2001年11月5日申请,于2003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抽油烟机等商品上。2008年3月28日,引证商标一、二经核准转让给本案被申请人。经续展,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2月2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争议商标的外文文字“GAIKE”及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GREE”及图形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图形的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磁炉、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空调机、抽油烟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关联密切,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