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ELINE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9456号“PARA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79952号“PETIT PARA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协商双方商标共存及转让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截图、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申请人或引证商标权利人亦未向我局提交商标转让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仍为不同的法律主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英文“PARADE”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中的英文“PETIT PARADE”中,二者读音、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具有可区分性。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核准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