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依蕴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16996号“宠梦工坊 益生双拼系列 分阶适龄专配,释放爱宠活力 Dreamwo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41614号“Dreamsw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商品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性字母部分“Dreamwood”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性文字“Dreamswood”在字母构成、呼叫上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直接邮件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信息;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产生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