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怡维怡橡胶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92964号“EVE EVE EV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658334号“E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两者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