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锐乾特色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61698号“贵黔李大姐黄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65138号“茗人一行及图”商标、第16334473号“一木春YI MU CHUN及图”商标、第17425380号“亿人绿食YIRENLVSHI及图”商标、第17425424号“亿人绿食YIRENLVSHI及图”商标在整体识别、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