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梓彪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4日对第28294334号“琳娜利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陶瓷上市企业,经多年发展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其名下第1476867号“蒙娜丽莎M MONALISA及图”商标、第3263410号图形商标、第3406138号“蒙娜丽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三及第4922989号“蒙娜丽莎M MONALISA及图”商标、第1682143号“蒙娜丽莎M MONALISA及图”商标、第4392689号“蒙娜丽莎M MONALISA及图”商标、第1918364号“蒙娜丽莎M MONALISA及图”商标、第1748118号“蒙娜丽莎M MONALISA及图”商标、第4392698号“蒙娜丽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至九)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并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之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驰名商标认定批复等证明材料;
2、申请人“蒙娜丽莎”品牌具有知名度及获得组织和行业认可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企业上市的实际情况;
4、申请人及其“蒙娜丽莎”品牌具有质量保证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蒙娜丽莎”、“蒙娜丽莎MONALISA”产品的推广及广告宣传情况;
6、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公告时间为2019年12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灯泡、微波炉(厨房用具)、冰柜、空气过滤设备、龙头、抽水马桶、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马桶座圈、洗涤槽、小便池(卫生设施)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九均由申请人所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地板砖、瓷砖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六至九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水过滤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现均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上。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灯泡、空气过滤设备及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六至九核定使用的灯、风扇(空气调节)及卫生设备用水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或在销售渠道及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关联商品。争议商标由中文“琳娜利莎”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四、六至九包含的文字“蒙娜丽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至九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可以通过该条款得到保护,因此,本案已无须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再审理。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反对争议商标注册,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该条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