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朗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868288号“巴蜀熊猫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8427814号“熊猫宝贝派对王国”商标、第8539168号“熊猫宝贝 STARPA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汉字“熊猫宝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同一种或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