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舞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学之易软件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4日对第20388537号“阿来那ARENA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ARENA”商标于2015年开始使用,经多年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上述商标高度近似,且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紧密关联,争议商标系采取不正当手段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 2016年6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桌式足球桌、游戏套环、玩具、积木(玩具)、盖房玩具、室内游戏玩具、玩具风车、纸牌、运动用球、锻炼身体肌肉器械商品上。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在桌式足球桌、游戏套环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或影响及于被申请人。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的证据不足,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