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080673号“描草神老药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描草神老药师 30080673

阅读:145477 2020-09-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黄冈市黄州区老药师药房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平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4日对第30080673号“描草神老药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药品的质量、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不得作为商标…

  申请人:黄冈市黄州区老药师药房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平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4日对第30080673号“描草神老药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药品的质量、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另外,争议商标易被消费者识别为“苗草神”,进而对商品的产地、来源等产生误认。被申请人具有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故意,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 2018年4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止痛药、人用药、膏剂、贴剂、净化剂、药枕、医用保健袋、牙用光洁剂商品上。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中文“描草神老药师”构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止痛药、人用药等商品上,并无在案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产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0080673号“描草神老药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描草神老药师 3008067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5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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