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宁欧丝妮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利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4日对第22856708号“欧丝曼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欧丝妮”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经推广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紧密联系,并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对其享有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知名度的企业字号近似,且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的经营项目存在关联性,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二、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称《民法总则》)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逾期)
1、申请人公司简介、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及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2、申请人企业门店及经营场所图片;
3、申请人产品委托生产合同;
4、申请人商标设计内涵及图样、商标注册及转让证明、作品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体操服、帽、成品衣、睡眠用眼罩商品上。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及《民法总则》相关条款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商标法》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企业的字号权,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字号所使用的文字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字号在体操服等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使用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在体操服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或影响及于被申请人。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的证据不足。综上,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主张不能成立。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反对争议商标注册并无具体理由及相应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