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魏方哲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拜客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812167号“汤朴 TOP PAW”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6966号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3月26日至2019年3月2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网上查询及实地调查,没有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经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大量合法使用及推广,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公司介绍;2、TOP PAW汤朴在中国商品编码中心信息;3、阿里巴巴交易订单;4、阿里巴巴交易快照截图;5、产品包装、店铺信息。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完整包含在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中。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发表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使用证据均为网上介绍或网上交易截图,并未经公证认证,其真实性值得怀疑。上述证据均不能同时完整的显示复审商标、交易时间、以及指定商品。申请人进行了网络搜索,完全没有搜到被申请人所提供的网店,也没有搜到带有复审商标商品在售的信息。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有过实际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项圈;宠物服装;系狗皮带;动物用口套;牵引动物用皮索;背包;手提包;手提旅行包(箱);动物用挽具;旅行包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5年2月27日。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可证明被申请人在阿里巴巴1688、淘宝、天猫电商平台上出售“TOP PAW汤朴”牌宠物牵引带、宠物服装、宠物手提包等商品。综合考虑上述证据,并结合证据1、2、5可证明被申请人在宠物牵引带、宠物服装、宠物手提包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项圈;系狗皮带;动物用口套;牵引动物用皮索;背包;手提包;手提旅行包(箱);动物用挽具;旅行包商品与宠物服装、宠物牵引带、宠物手提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或属于种属关系,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一并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