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塞罗那啤酒(广州)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12639号“NATIONAL REVIV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NATIONAL REVIVAL”可译为“国家的复活”,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