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迎驰儿童玩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君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94642号“炫梦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4792191号“炫梦奇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明显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防疫资料、复工复产企业信息登记表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为同一种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使用可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