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农副产品产销协会
委托代理人:山东方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98389号“税郭花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之间有必然联系。使用管理规则中已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申请商标与“税郭生姜”处于同一地区,表述雷同之处是对于该地区土壤的表述。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修订后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虽就“税郭花生”所在地区的自然环境因素及“税郭花生”的品质做出了详细介绍,但尚未充分说明“税郭花生”特定品质的形成与产地的自然环境因素有何种必然联系,亦未能充分说明“税郭花生”具有不同于其他地区产品的特有品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仍不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