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青少年高尔夫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524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美国国旗、利比里亚国旗在图形外观、构成要素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资料、申请人商标在美国注册情况、实物照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独创性声明文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美国国旗及利比里亚国旗近似。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商标在美国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