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实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182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61461A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328985号“Works with iMovie Mac及图”商标构成要素、图形设计细节、视觉效果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