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坤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08514号“朴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07611号“朴道及图”商标、第14634562号“朴道坊”商标、第31565479号“道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设计构成、含义、呼叫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显著性不断增强,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3、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帽子、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帽子、袜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