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90112号“INVISIBLE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71294号“POWER”商标、第22942870号“power及图”商标、第39837715号“PoWER.”商标、第9871294号“POWER”商标、国际注册第1444528号“INVISIBLE”商标、第33208165号“POWER及图”商标、第3191901号“POWER及图”商标、第16909906号“强牌POWER”商标、国际注册第1132504号“Pow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构成要素、呼叫、视觉效果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指定使用在第2类、第17类、第19类商品上的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五、六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获得核准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1、在第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复审的底漆油漆(涂料)、油漆分散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涂面材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在第1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复审的绝缘清漆;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绝缘材料、防水包装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包含了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power”。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在第1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不同,不构成近似标志。
申请商标复审的熟石膏、水泥灰泥、水泥、石膏、腻子膏、灌浆材料、屋顶覆膜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七、九核定使用的建筑玻璃、合成树脂灰浆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七、九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除熟石膏、水泥灰泥、水泥、石膏、腻子膏、灌浆材料、屋顶覆膜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七、九核定使用的建筑玻璃、合成树脂灰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包含了引证商标四及引证商标七显著识别文字“POWER”,与引证商标九显著识别文字“Powers”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七、九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熟石膏、水泥灰泥、水泥、石膏、腻子膏、灌浆材料、屋顶覆膜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类、第17类、第1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