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袁瑶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18334号“cosim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60602号“COSTER”商标、第37362850号“COSIER科兹尔及图”商标、第37235639号“coskier”商标、第6082025号“Cosie”商标、第18430811号“cosiee蔻诗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含义、呼叫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cosimER”与引证商标一“COSTER”、引证商标三“coskier”、引证商标四“Cosie”、引证商标五英文文字“cosiee”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