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589147号“BITCREDI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ITCREDIT 40589147

阅读:88084 2020-09-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邻家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89147号“BITCRED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85651号“泛能 Bit”商标、第38996616号“光电 BIT O&E BIT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

  申请人:北京邻家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89147号“BITCRED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85651号“泛能 Bit”商标、第38996616号“光电 BIT O&E BIT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网站域名bitcredits.cn的阿里云域名持有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注册申请审查中被依法驳回,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闻社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BITCREDIT”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字母“ Bit”,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0589147号“BITCREDI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ITCREDIT 4058914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544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